全国首例下班后回复工作信息,属于隐形加班,赔偿加班费!

2024-06-06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大家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这样一个情况,下班之后又收到了领导发过来的信息,要求临时加一下班,或者下班了工作群的消息一直不停的闪。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有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这种微信办公,也算加班!近期,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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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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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后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李某主张加班了500多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某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

    李某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以此主张存在加班,公司认为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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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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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劳动仲裁、一审均未认定加班事实,李某决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某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法院注意到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

    因此,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李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本院酌定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3万元。

中朗解析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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