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说话”也要有分寸
微信作为当下最为流行的一种自媒体社交平台,常常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地盘”,很多人习惯在朋友圈里晒生活、表达情绪,但朋友圈也非个人的“专属地盘”,并不是完全的“言论自由”,“说话”也是要有分寸的。如果你说的话“出圈”、“出格”了,比如在朋友圈骂人,性质可能就发生了改变,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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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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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 月,王某等 7 人同时发布一条朋友圈,内容为:" 声明一下,赵某已不在我厂上班,不要听他的话。赵某买空卖空,把市场搞乱,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
这条朋友圈里被 " 吐槽 " 的赵某,与王某等人原本是工友,后来因一些原因赵某辞职不干了,王某等 7 人便一同发了朋友圈 " 吐槽 " 他。赵某看到后认为,自己和王某等人从事相同行业,该条朋友圈是对微信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客户也能看到,影响范围巨大。王某等人的不实言论系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赵某的个人形象与名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删除不良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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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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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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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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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7名被告的微信好友众多,在朋友圈发表的图文信息不仅其好友可以查阅、评论,其好友也可将相关的内容复制并转发到其他网络平台。因原被告从事的行业相近,双方微信好友确有部分重叠,被告的不当言论易引发他人尤其是客户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不特定对象对原告的信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等7人立刻删除不当言论,在发布不当言论的朋友圈对原告赵某进行赔礼道歉,十天内不得删除且对所有好友可见,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中朗解析
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行为规范,切莫贪图一时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同时,在受到侵害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地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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