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宣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于2023年12月8日在第28次部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快递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在“快递服务”章节,就规范服务作业,提升服务质量等对快递企业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快递服务”章节
0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0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
(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
(三)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四)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
(五)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用户查询前款规定的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03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四)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五)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0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件人收到来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法律责任”章节
0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
(二)以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拒绝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用户信息;
(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0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03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中朗解析
总体来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对于我国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快递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行为准则,还将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会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的快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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